2008年7月22日 星期二

阉割强奸犯!!!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黄燕燕医生说要对强奸犯采取“阉割”刑罚,后来,她澄清是强奸“惯犯”,常常犯的人。

隆雪华堂妇女组主席李素桦认为,犯一次或很多次都是“强奸”,都造成一个女性及其家人的伤害,“阉割”可起阻吓作用,遏制日益增加的强奸案。

我知道,站在妇女的立场,强奸犯是令人十分痛恨、愤怒的!因为,一个被强奸的女性,无论她的年龄老少,她心灵上所受的创伤是很难修复的,甚至,一些人认为她就此“完了”!

在感情上,我绝对认同受害者所有及其家人的情绪,应该被社会接纳、包容、得到回应和相关援助;帮助他们站起来,从新出发。然而,使用严刑峻法处置对方,只能泄愤,不能解决他们内心的伤害。心灵的伤害,需要被认同、理解、谅解、接受、然后开始接受心理治疗;受害者需要关怀和爱。

我们通常第一时间关注受害者,这是很自然的反应,所以,社会才有希望。对于侵害他人的疑犯比较少人去研究,他们为什么会干下这样的罪行?强奸犯是什么类型的人?受害者与强奸犯之间是什么关系?案发场地在什么地方?

我注意到,大部分人集中讨论男性的性欲是否得到控制的问题。而我认为他们多数是心理因素,过去不愉快经验、创伤,或是其他心理疾病所致。如果他是强奸惯犯,他是暴力倾向者多过性欲高者,肯定是心理疾病问题了!对于一位心理病患,严刑峻法可以遏制他吗?

马来西亚最严峻的刑法是死刑。然而,贩毒和谋杀案依然层出不穷,甚至愈来愈残暴,有奸杀、分尸、还有炸死的!干案的人有没有被严刑峻法阻吓到呢?况且,马来西亚的司法程序非常缓慢,案件审定时可能已是人事全非了。

不如考虑治本的方法。这不是纵容犯人,并让他逍遥法外;法律的程序还是需要走的,不能让人逍遥法外,也要还受害者清白,是讨一个公道。然而,对社会控制和社会次序的机制而言,立法的作用是要减少强奸案,控制风险人口。

立法对强奸犯采取“阉割”,是以暴制暴,既不符合人权人道,也不能治本(可能可以治标)。我赞成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刑法,但不赞成以剥夺他人的人身安全来惩罚。

我建议,采用单独囚禁,面壁,劳改,个别宗教教育,并对他们进行心理疾病治疗,当然,在医学的需求和伦理上,医生认为需要注射荷尔蒙或其他化学药物,那被列为治疗,不是刑法。

记<东方日报>在ai FM 的早晨专题讨论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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