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華團訴訟案越來越多,多數涉及產業紛爭、選舉和會員問題,屬於民事訴訟,但不涉及盈利,因為華團是公共事務,有信託/誠信的成分,卻沒有營利項目。
坤成校友會入稟高庭,起訴坤中董事會剝奪校友會在董事會的權益和地位一案被駁回,口頭判決是根據坤中章程第六條——凡具有第四條(甲)(乙)兩項資格之一,其年齡達21歲或以上者,有權選舉及被選舉為董事,由贊助人大會產生之,但學校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和教職員,教職員也不得被選舉為董事。
根據這條文,校友會不是21歲的人,因此參選、中選的是那位代表,而不是校友會,旁聽的校友大多對判決感到遺憾。校友會即刻決定上訴。其實,更深一層的意義是,該判決不符合現有華團實際操作的情況。
維持社會秩序的除了法規外,還有一種約定成俗的即存方式。坤中案中,法官完全不考慮20年來,校友會和董事會關係中約定成俗的部分,既校友會委派代表出席贊助人大會和參選;倘若該名代表中途不能繼續,校友會理事會則更換另一代表前往董事部,皆是有例可循的。
況且,法官也不強調坤中章程第四條——本校贊助人依照本章程規定下列之人員組成之:(甲)一次過捐助五千元以上或對本校有特殊功績經董事會議通過者,得為永遠贊助人;(乙)凡捐助當年五百元者為當年贊助人。
坤成校友會在1979年已經是坤成女中的永遠贊助人,但校友會所派出的代表周秀芳在接任的2002年,和坤中事發的2006年,既不是永遠贊助人,也不是當年贊助人,她個人怎可參選?中選的怎不是坤成校友會?
章程第五條則說明,董事會組成名額為42人,勻義務職。由贊助人大會選舉之,由董事會互選各職位。有鑒於此,當周秀芳作為校友會代表向校友會呈辭後,校友會馬上遴選新代表遞補,正是華團普遍的操作方式,不需要等董事另外核准校友會的代表。
據我在華團20年來的經驗,絕大部分華團都如此運作;沒一個團體會跋扈到說,組織代表中選後,組織就對該代表失去了任命的權力,並且把團體自身的權益渡讓了給那位代表。
此案判決如果正確,意味現有許多團體的操作出了錯,大家要正視這起事件。這項判決若不符合常理,懇請大家在上訴時給坤成校友會加油鼓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