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林苑百合> 找錯債主

我國教育政策的制定,向來都是從上而下,目的滿足政治和工商社會的需求,多過於教育和人本需求。華小常年不足夠教師,缺乏有計劃地培訓教師,IT人才卻培養了很多,畢業後踏入社會,往往找不到工作。學生和家長沒辦法,也只好認了,自行創業或轉行另謀高就,不像外國的家長,敢敢告政府。

在我國,不管中小學,甚至幼兒教育,學校就分為各種型態,有國小、國民型華小、國民型淡小、宗教學校、私立小學、半津、全津等,名稱不同,來自政府的撥款和待遇都不一樣,除了補選時,可能無端端被承諾撥款300萬令吉,像叻思華小那樣,其他學校數十年來普遍沒有多大改進。

有鑒於此,華教工作者常苦浪漫地說:華小、獨中在政治的夾縫中生存;華族有「再窮不能窮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精神,所以大家出錢出力,常年義賣、捐款,華文教育才有很多基建、大樓、良好設備,華教才能茁壯成長,人才輩出。

日前隆市州立華小的一位家長申訴校方妄顧她是單親媽媽,仍「強制性」逼繳兩個孩子的「建校發展基金」,共三百大元,並在收據寫上「樂捐」;她攜同名律師和家總顧問,在記者會上宣佈控告彭忠良校長、家協主席和董事長的消息,震驚華社,議論紛紛。

老實說,我家姐弟妹都是華校生,母親是建築女工,每天日薪28令吉起,我們即使領獎助學金,也都繳交建校與發展基金的;如果遲交學費,向老師說明情況即可,學校不是銀行,欠三百不會起訴你入窮籍。

況且,在三機構中,家長教師協會就是代表家長和教師的機構,倘若家長不滿收費,可以到會員大會提出,爭取取消這收費;倘若認為賬目有問題,也可以在大會提問或採取行動。而今,還沒嘗試通過內部管道,便直接興訴,是熱愛華教抑或展示家長的教育權?

要是前者,行動明顯不可取;要是後者,我想是意識到了教育權的重要性,可喜;然而,索求對像搞錯了!怎會是三機構?肯定找錯債主,應當訴政府啊!是政府撥款不足,沒有照顧學校基建和設備,才要禍延家長的錢包啊!

我建議見義勇為的家總顧問,踏踏實實地召集華校家長,羅列出家長的教育權益,包括:尊重開設母語班的權力、在11年國家義務教育期間拒繳費用、制度化撥款給學校增設電腦設備、免費課外活動、透明化入學資格等等等,向教育部或執政黨提出訴求,並要求列入全國財政預算案。這樣,才能開創我國教育界的歷史,加強家長的權利和參與程度。因為,付出、投入,才會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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