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争议的《和平集会法》

首相纳吉朝圣回国后,匆匆忙忙,只给国会议员4个小时的阅读和限制辩论人数,于11月29日在国会以“声决”进行二、三读,通过《和平集会法案》;正此同时,国会外尚有西装笔挺的律师公会代表和成员举办和平集会提呈该法案的反对备忘录。

该法案有什么“问题”?首相大人不能花一点时间听听民意吗?不是说要“政治转型”成为最民主的国家么?为什么那么仓促?

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律师,以及他们的公会誓言反对国会通过此法,因为其条文和精神,侵犯国人集会的基本人权和民主精神,准证申请和罚款太过严苛;要是穷人,工人、临教或一般民众要向国家领导、元首表达心声,分分钟还罚款会导致破产。

人民充满疑惑,看着国会里的议员,民联各党的议员一行人在安华、林吉祥和沙拉胡丁等人的带领下离席抗议该法案;大多数议席的国阵议员却在堂内以“声决”通过。这是一幅什么景象?壁垒分明,两极立场,他们各别捍卫谁的权益?

法令的用意是什么?控制社会秩序,保障多数人的权益、安全和自由;罚和遏制犯罪。一旦通过了,法令便落实到所有人身上,没有幸免。

在国会开会的议员们都是人民的代表,如此壁垒分明地捍卫着不同群体权益的议案,即充满争议,必须更多的辩论,至少应该开放给民间表达意见,以减少立法上的“误差”;除非,执法单位能够证明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急性,或有什么前例借鉴?

我们,甚至全世界睁开眼睛看事物的人,都刚在7月份见识了一场全球数十个城市同步进行的净选盟大集会,要求政府进行选举改革;只有吉隆坡的场次充满催泪弹和警察,显得很“不和平”的样子。然而,经过人权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这些“不和平”,“不愉快”的现象和感觉,是警方过度暴力。

可是,现在国会通过的《和平集会法》的对象是一般群众,而非警察,警察反而是名正言顺的执法人。我看,首相可能错位了,他应该订立的是《和平警察法》而非《和平集会法》。你们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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